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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、組織章程與組織架構
第一項、組織章程
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組織章程
103年4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
109年4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
112年4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(以下簡稱促進會)為促進社區大學理念之實現與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,特依促進會組織章程之規定,接受臺北市政府之委託,辦理臺北市文山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。
第二條 本校之校址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核定之協辦學校。
第二章 校務行政
第三條 本校設專職校長一人,專職人員若干人,承校務會議之決議,綜理本校之各項事務。
第四條 校長由促進會依據遴選辦法聘任;其他專職人員由校長聘用。
第五條 本校年度預算由促進會核定,並由理事長授權校長於年度預算內核定校務收支明細。
第三章 校務會議
第六條 基於社區大學之民主化、社區化及自主化,本校得設校務會議,以議決本校之重要事項,並制訂各項章則。
第七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、教師代表、學員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,其組織辦法另訂之。校長為校務會議之召集人。
第八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。
第四章 課程
第九條 本校採學分制,同一科目上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。
第十條 本校之課程分三類:學術課程、社團課程、生活藝能課程。
第十一條 課程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規劃審查。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。
第五章 師資
第十二條 本校設教師一級,師資之規劃由課程規劃暨教師聘審委員會辦理之。
第十三條 本校之教師聘任辦法及評鑑方式,由校務會議訂定。
第六章 修業
第十四條 學員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。
第十五條 本校無修業年限,但學員有違反入校選課與修業辦法之情事,得取消學員選課與修 業資格。前款學員得向本校學習權益委員會申訴,學習權益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第十六條 學員修課成績由授課教師以優等、通過、未通過三級核給。
第十七條 學員修業之多元學習成就認證辦法,由校務會議訂定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,送請促進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